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債務清理法」,明定老闆破產時要優先清償欠薪,並新增禁奢條款,限制債務人的生活,債務人未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
司法院指出,新改名修正的債務清理法草案,將原條文從159條擴增為337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適用的共同事項及各別程序的特別規定,依不同債務清理事件的特質而定處理方式。透過規範密度的提高,有助提升債務清理功能。
修正草案特別規定「禁奢條款」,規定債務人聲請破產後,生活消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否則法院有權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
此外,草案也明定,債務人在債務清償程序開始後,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法院也可以視情況也限制出境。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過去「破產法」規定的比較鬆散,對於欠稅者只有「行政執行法」中有明定「禁奢條款」,例如欠稅高達3.5億元的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就曾依行政執行法,遭禁奢條款限制。
TAG: 債務 行政院 奢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