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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 黑心廠商犯罪所得可沒收

發佈時間: 2015-12-17 19:34    作者: webmaster    信息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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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像大統長基混油案,現在依法不能沒收其犯罪所得,但未來只要經過估算就可以執行沒收。

現行的刑法中,沒收制度是屬於從行,但要是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今天三讀修正條文中,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和保安處分一樣,適用於裁判時之法律,並且新增「沒收」專章,不一定要有主刑即可單獨宣告沒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中明訂,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同樣可以執行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追徵範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貴敏受訪時表示,像是大統長基混油案,因法院認定大統長基公司不是自然人、無法犯罪,因此不能沒收其犯罪所得新台幣18億5000萬元,但在修法後,不需要證據跟數額完全搭配上,只要經過估算就可以執行沒收。

另外,因考量重大經濟、貪瀆、洗錢、跨境詐欺等犯罪所得,可輕易移轉到國外,現行法律僅能請求外國提供刑事司法互助,程序相當費時。因此這次三讀條文中也新增,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時,超過追訴期後5年,才不得執行沒收。

民主進步黨籍尤美女受訪時表示,像是「拉法葉案」中,軍火商汪傳浦把贓款存在海外,因汪傳浦已經過世,時效也已經完成,但錢還在海外,如果要把那筆錢拿回來,必須要有法律規定,因此這次修法才新增,在時效完成5年內,還是可以把不法所得單獨宣告沒收。

因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待修正,這次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儘速完成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同時也修正刑法施行法,明訂此次修法條文在10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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