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今天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前總統陳水扁等14名被告。起訴書指出,扁家自民國88年起即開始將錢匯往海外,前期以扁妻舅吳景茂帳戶為主,民國96年起才以陳致中夫婦為主。
特偵組首波偵結認定,扁家不法所得來源包括貪污國務費、龍潭購地收賄、南港展覽館收賄,總計為新台幣4億9415萬元及873萬5000美元。
起訴書指出,扁家匯往海外資金,在民國95年底,即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通報扁家情資前,主要都是以吳景茂的帳戶為主。澤西島通報情資經當時調查局長葉盛茂交給陳水扁後,陳水扁夫婦擔心部分匯往海外藏匿的不法所得曝光,才開始交由子、媳陳致中、黃睿靚接手處理洗錢。
吳淑珍自陳水扁第一任總統上任後,即利用吳景茂與妻子陳俊英北上官邸之際,分批交付兩人新台幣數百萬到上千萬元,再到台南存入人頭戶中,之後再層層轉匯出國外,是陳水扁家海外洗錢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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