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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北與麗冠禁止結合案

發佈時間: 2002-8-10 15:36    作者: webmaster    信息來源: 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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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處理重要案例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結合案


公平會於91年8月8日召開第561次委員會議,審議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擬與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申報事業結合乙案。

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均為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設立並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開播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區域為行政院新聞局劃定之「臺北市內湖區」(包括臺北市信義、內湖、南港等行政區)。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擬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合併,以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為存續公司,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為消滅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已超過四分之一,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合併後之市場占有率亦超過三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結合申報要件。

公平會受理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及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的結合申報之後,即發函徵詢有線電視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的意見,並上網公開徵詢意見。行政院新聞局及臺北市政府對於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的結合,均表示尚無明顯之整體經濟利益,而卻有明顯之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另外,為廣徵各界對於有線電視系統水平集中化造成競爭問題的意見,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在7月15日邀集有線電視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等,召開「有線電視水平集中化及結合管制政策相關問題座談會」,與會之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多數均認為有線電視之過度水平集中化現象將嚴重影響市場機能的運作,損害收視戶的權益,所以建議應適度維持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避免造成一區一家的情形。

公平會認為,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結合後,市場內之競爭者家數將從兩家變為獨家經營之情形,將消滅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間之競爭關係,區域市場將處於完全無競爭之狀態。在缺乏市場競爭壓力驅策之情形下,勢必更加限制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對於降低成本、從事創新與提升服務品質之誘因。復因有線電視產業具有高度之進入障礙,因此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結合後,將使存續事業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取得獨占力量,從而有能力對於下游之收視戶或上游之頻道節目供應業者濫用其市場力量。

此外,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前係分別與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及怡星公司結合,該二事業係目前國內第一大及第二大「多系統經營者」(MSO),其所屬之有線電視系統除了在本案「臺北市內湖區」相互競爭外,亦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德有線電視公司與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文山有線電視公司與萬象有線電視公司)、「桃園縣北區」(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與北健有線電視公司)等經營區內呈現相互競爭的態勢,本結合若實施後,勢將減損該二家MSO業者從事競爭之誘因。

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合併後,其收視戶數合計超過十一萬七千戶,其收視戶規模已達有線電視平均收視戶數的兩倍。而有線電視經營具有「密度經濟」之特性,相同營運規模之系統業者,其營運成本將因所屬經營區之人口密度增加而下降,而「臺北市內湖經營區」係包括臺北市之信義、內湖、南港等行政區域,人口密度及集合住宅數量均高於全國絕大多數之經營地區,有線電視系統之營運成本應較其他非都會型之經營地區低,而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結合後,其收視戶規模已達有線電視平均收視戶數的兩倍,顯已超過「合理擴張營運規模以降低經營成本」之必要程度。

雖然本案申報人指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因經營不善長期虧損,而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結合或可解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經營困境,但是公平會認為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結合顯非解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經營困境之唯一手段,因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仍有機會可以讓售予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以外之其他有意經營有線電視系統的業者,而不致有反競爭之疑慮。反對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結合,並非表示不允許麗冠有線電視公司退出市場,而是反對麗冠有線電視公司讓售給他的主要競爭對手。

公平會在衡酌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與麗冠有線電視公司結合的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不利益後,認為本案對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TAG: 有線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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