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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保常識
2011-03-31 02:05:50
/ 個人分類:租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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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內沒有約定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與房東若是提前解約之相關規定,但是契約已經約定租賃之期限,那就表示在沒有經過承租人同意的情形下,房東是不能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租約的。
房東應與承租人協調適當的賠償方案,應至少提供承租人1個月以上之時間,供尋找合適之租屋;並給付承租人相當於1個月租金、網路毀約費用及搬遷費用之賠償;承租人較容易心平氣和地接受,有助於避免爭議、維持租賃關係終止時之和諧。
否則,房東強勢趕人之姿態,在法理情上都理虧。況且,如承租人並無其他違約而房東得據以終止租約之行為者,縱使房東在租約期限內,欲以「收回修繕」之理由訴諸法律,應不會為法院所接受,房東敗訴之機會是很高的。
依照契約之約定,房東是不可以臨時要求提前終止租約的。若不為房東所接受,承租人可以向當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參考法規
民法第453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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