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迪福斯汽車廣告不實 公平會重罰500萬元
2016-05-25 14:41:35 / 天氣: 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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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NOWnews)
針對奧迪福斯汽車公司於廣告型錄分別宣稱「符合EU6廢氣排放標準」及「排放標準從歐洲 4 期變成符合歐洲 5 期」,公平會今(25)日決議,該廣告宣稱廢氣排放符合歐盟標準,已造成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規定,處奧迪福斯公司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於今(25)日決議,針對奧迪福斯銷售Audi A6及Volkswagen CV之The Caddy Maxi汽車,於廣告型錄分別宣稱「符合EU6廢氣排放標準」及「排放標準從歐洲4期變成符合歐洲5期」,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奧迪福斯公司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去年9月22日媒體報導美國環境保護署指控美國福斯汽車公司違反清新空氣法,該公司銷售數款柴油版之奧迪、福斯汽車,以軟體程式(下稱系爭軟體)進行技術性作弊,於汽車檢測時大幅降低氮氧化物(NOx)排放,但實際上路時,汽車排放污染物最高可達法定上限40倍。為瞭解事件是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公平會啟動調查。
公平會調查,奧迪福斯於Audi A6 Sedan/A6 Avant汽車型錄廣告,宣稱以潔淨柴油科技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符合EU6廢氣排放標準;於The Caddy Maxi汽車型錄廣告,則宣稱排放標準從歐洲4期變成符合歐洲5期,前開廣告給消費者之印象,乃前述汽車之各項廢氣排放數據,是經由正常方式進行測試,其數據符合歐盟第5期及第6期之排放標準。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使人認為汽車是依照正常方式進行測試,其數據符合歐盟標準,但事實上卻是利用軟體於實驗室操控降低NOx之排放,扭曲實驗室之檢測結果,已陷消費者於錯誤之認知。
此外,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8條規定,汽車應取得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領牌照,進而於市場上銷售,該廣告宣稱對於其他遵循正常測試方式,未利用軟體於實驗室操控廢氣排放數據,以取得合格證明之同業競爭者而言,也形成不公平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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