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新聞] 夜市八佰元數位相機 引發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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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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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1 18:14  資料  個人空間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夜市八佰元數位相機 引發消費糾紛



QUOTE:
物價不斷攀升,愈來愈多民眾參加夜市拍賣檢便宜,卻因購買商品與預期不同,或有瑕疵無法使用衍生不少糾紛,台中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呼籲消費者不論網拍或進行任何形式拍賣,在喊價或投標前先充分了解產品標示與功能性,仔細聆聽產品說明再決定喊價價格,以免買到不合預期的商品,又造成金錢的損失。〈黃資茗報導〉 經濟不景氣,物價不斷攀升,愈來愈多民眾喜歡到夜市檢便宜,尤其是夜市的拍賣競標,不但價格低廉且人多熱鬧,吸引民眾搶投標,但拍賣到後卻發現產品不符所需,或有瑕疵不實用衍生不少糾紛,近日就有消費者於夜市以八百元的拍賣價購得一台數位相機,但使用時卻發現畫素過低畫質模糊,找賣家協商未果,轉而向台中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投訴。 翟威甯表示,在法律上來看當商品已經過公開價格下進行喊價拍賣的行為,稱作為「要約」,在喊價的進行中,喊價的人稱之為「承諾」,當喊價成功時,也就是要約與承諾一致時,這個契約就成立了,雙方是不能反悔的,好比說大家喊價太低時,老闆不能把拍賣商品收回,消費者喊到最高價成交時,也不能把喊價撤回。 但經常衍生糾紛即是已經拍得的商品有瑕疵的話,是由消費者承擔或由拍賣商品的人負責任,翟威甯指出,在民法已有規定,物之出賣人要對出賣物負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當商品賣出時如果已經存在瑕疵時,這時後就必須要負責任。 翟威甯表示,如果在拍賣時已經將商品存在的一些瑕疵或是屬於平行輸入商品不提供保固,或是產地及來源不明的話等等,那麼消費者在得知這些資訊下所完成的喊價或是交易行為,因為事前可以獲的充分的資訊,這時後在法律上會認為這個交易是沒有瑕疵的。反之,若沒在交易點上說明商品是否存有瑕疵或是二手商品或是有保固的話,因此賣家還是有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 翟威甯呼籲,不論網拍或進行任何形式拍賣,消費者一定要提高購物警覺,在喊價或投標前先充分了解產品標示與功能性,仔細聆聽產品說明再決定喊價價格,以免買到不合預期的商品,又造成金錢損失。

真的有時候血拼前想一下"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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