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電話行銷 隱瞞身分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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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7-23 05:16  資料  個人空間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電話行銷 隱瞞身分要罰

喜歡利用電話行銷的業者要注意了,3個月後,行銷業務員電話不顯示號碼、不表明身分、單位,及未充分告知資訊,都可能遭致公平會開罰,最高還可罰至2500萬元。

行政院公平會通過「電話行銷案件處理原則」,規範層出不窮的電話詐騙或不當推銷行為。日後利用電話行銷業者,必須顯示來電號碼,同時告知民眾身分及代表單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資訊也要充分揭露。原則公告後有3個月的宣導期,但業者仍要參照原則調整行銷方式,否則一經民眾檢舉,公平會還是會依個案調查處理,罰額最高2500萬元。

「電話行銷案件處理原則」參照美國、加拿大已有規範,但較簡單,要求業者保留行銷過程的電話紀錄及相關書面文件6個月,若民眾在電話裡表明不願意接受商品服務,業者也不能再反覆打電話煩擾。

【轉摘2005/07/22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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