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惡房東、惡房客退散! 押金不得超收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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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3 18:16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惡房東、惡房客退散! 押金不得超收2個月



QUOTE:

東森新聞記者林焮堯、曾鈴媛/台北報導
台灣房屋租賃市場龐大,但惡房東或惡房客事件卻也頻傳,導致爭議不斷,行政院消保處決定修改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的規則,未來押金不得超過租金2個月,水電費要明定單價,還有提前終止契約要至少提前1個月告知,損害賠償金以1個月租金為限,這些都將在未來的租賃契約中明文記載。
走在街上,到處是租屋看板,房價居高不下,民眾轉買為租,不過租賃市場卻如地下經濟,藏著看不見的陷阱。
房客L小姐指著,「左邊的顏色跟這邊的顏色完全不一樣,因為這邊都是發霉的。」一年前的張淑晶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惡房東以不合理的租賃契約坑殺租屋族,讓被害民眾組成自救會尋求法律協助,而坊間一本本的租賃契約,翻開來看,不合理之處五花八門。
像是這條──承租者租約期滿不即時交屋,房東可以請求租金5倍違約金,已經算是超額收費。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高額的違約金,我們也認為這是不合理的,結論就是我們認為不能超過1個月的租金。」
還有這條──契約期間,承租者搬離時,房客不得向房東請求租金償還以及損害房東權益,訴訟律師費均由房客負責,違背任何條件,房東可以隨時解約收回房屋,房客所受之損失房東一概不負責。這些通通不行,未來提前終止租約應提前1個月,且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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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星宏表示,「(房客未期限內搬遷)畢竟來講,還是房客所遺留下來的遺留物,其實在權利的歸屬上面還是屬於房客的,我們不認為說,房東可以做任何一些不當(清空丟棄)的處理。」
過去張淑晶在契約中,條列押金細項五花八門,原則上押金不可超過2個月,但像是港女租霸事件,原則由房東負責,但如果損害歸咎房客,房東不用負責。
至於水電費,房東也應記載在租賃契約上明定單價,不事後更改,甚至未來契約中約定承租戶不得遷入戶籍、申報租賃費用,或賦稅增加要房客承擔,這些都屬於無效契約。修正後的定型化契約,公告後最快1個月後生效,如果勸導未改善,恐怕依消保法處50萬罰鍰。


原文網址: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523/703503.htm#ixzz49TNKPp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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