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13日以貪污罪嫌將他起訴,最主要的理由是檢方認定,馬英九把8年市長任內,高達1117萬,不需單據的特別費,全部匯進個人戶頭,而且大部分沒有用在公務上,還申報為個人財產所得,因此將1117萬列為貪污所得,必須追繳回國庫。馬英九特別費案,最受爭議的就是每個月17萬元,不需要單據部份,馬英九5年來有提領,未支出,請領了1117萬,檢方認定有貪污嫌疑。
檢方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將馬英九起訴,所犯行為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侯寬仁表示,馬英九被起訴的最大關鍵,就在於他前兩次先說特別費是公款,第三次又改口說,他誤以為特別費是私款,說法前後不一,自陷危機。
至於外界解讀,首長特別費是歷史共業,特別費是補助薪資,是特別酬庸,這項說法,侯寬仁不認同。
馬英九將公款入私帳,檢方認定他有不法意圖,雖然犯後已捐款1160萬,不過,檢方不認為捐出的錢就是特別費。
馬英九涉嫌貪污遭起訴,雖然沒有具體求刑,但檢察官心證已成,全案由台北地院接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