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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星宏表示,「(房客未期限內搬遷)畢竟來講,還是房客所遺留下來的遺留物,其實在權利的歸屬上面還是屬於房客的,我們不認為說,房東可以做任何一些不當(清空丟棄)的處理。」
過去張淑晶在契約中,條列押金細項五花八門,原則上押金不可超過2個月,但像是港女租霸事件,原則由房東負責,但如果損害歸咎房客,房東不用負責。
至於水電費,房東也應記載在租賃契約上明定單價,不事後更改,甚至未來契約中約定承租戶不得遷入戶籍、申報租賃費用,或賦稅增加要房客承擔,這些都屬於無效契約。修正後的定型化契約,公告後最快1個月後生效,如果勸導未改善,恐怕依消保法處50萬罰鍰。
原文網址: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523/703503.htm#ixzz49TNKPp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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