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1] | ” |
“ | (1) 一個人在他的某個歲數生日開始之時即年滿該歲數。 (2) 一個人如在閏年二月二十九日出生,則在閏年以外的其他年份,須 以三月一日作為他的生日 。 (3) 本條只適用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後的生日。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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