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新聞] 立法院通過行政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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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行政法人法

人事局:立法院通過行政法人法,組改基礎法案完整到位,公部門人力運用型態邁入新紀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張貼日期:100.04.08

  立法院今日完成行政法人法三讀程序,人事局局長吳泰成對於朝野各黨團立法委員對推動行政法人法立法過程的支持表達感謝,這個法案是行政院組織改造配套五大基礎法案中,最後一個完成立法的法案,未來政府可根據這個法案,把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不適合交給民間推動也不適合由行政機關執行的特定公共事務,以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來推動執行,這將有助於提升政府整體的服務效能與品質,讓組織改造更有彈性和效能。
  吳泰成表示,行政法人是一種新的組織型態,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公法性質的法人,將低度公權力的公共事務,例如研究、文化設施、訓練等事項交由行政法人來執行。行政法人可以適度的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政府在公共事務的執行上更具專業及效能,並在國會及主管機關的適度監督下運作,同時可以在人事、會計、採購等制度作部分的彈性處理。行政法人法係就各行政法人作原則性規範,完成立法施行後,可作為各機關建構行政法人組織及管理運作之基本規範。
  吳泰成指出,為給予行政法人合理之運作彈性,行政法人排除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任用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適用。但對董監事及執行長採列舉方式規範其利益衝突迴避事項。此外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行政法人之有給專任人員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吳局長進一步說明,本法經過九年的努力,於98年5月再度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這次立法過程中各界關切的議題,例如立法院的監督權限、行政法人負責人的課責及退場機制,及過去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長與藝術總監權責劃分等問題,均已採納立法委員及各方意見,納入條文中作完善的規範,已排除各界的顧慮。
  吳泰成強調,此次立法過程中,觀察英國、日本推動行政法人的經驗,注意到避免英國及日本推動的缺失,並作更審慎的規劃,推動腳步力求穩健,目前行政院配合組改慎選5個行政法人先期推動個案,分別是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部)、臺灣電影文化中心(文化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科技部)。這些行政法人除本法原則性規範外,尚需逐一制定個別組織條例,以因應其不同之特性,賦予必要之彈性。其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業經立法院完成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將秉持穩健踏實的立場來推動行政法人,絕不會躁進實施,以期行政法人組織發揮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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