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具體事證,有效檢舉走私,共同打擊不法
關務署表示,檢舉走私漏稅,人人有責,惟邇來接獲許多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就檢舉內容提供走私漏稅具體事證,或僅依據網路銷售商品資訊逕行檢舉,致海關無法據以查核被舉發人是否涉有走私或逃漏稅情事。
關務署說明,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海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資料(姓名、身分證號碼及聯絡地址或電話)、被舉發人之姓名(含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如係公司,其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及違法走私漏稅方式(涉案貨品名稱、數量、運送方式),或其他足供海關具體研判走私漏稅之具體事證(交易憑證、運送文件或相關資料),如檢舉內容空泛籠統,海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逾期未提供者,依規定則不予受理。
關務署呼籲,為能有效進行邊境查核,請檢舉人於提出檢舉時,檢具被舉發人走私漏稅具體事證,以利海關查核,共同打擊不法行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關務署檢舉電話:0800-003131或02-25508097,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坤洲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