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入學的學校推薦跟繁星計畫今年合併為「繁星推薦」,首度納入醫學、美術、音樂及體育等科系,名額共有7649人,較去年繁星計畫2006人大增,明後兩天報名,11日放榜,教育部呼籲符合推薦條件的學生不要放棄。
【2011/03/02 聯合報】
【招生辦法】
98年9月23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80151545號函核定
第一條 為實現「高中均質、區域均衡及大學社會責任」理念,特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大學繁星計畫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學繁星計畫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係指考生經由就讀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推薦,且其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測)成績通過大學校系檢定標準,依大學設定之招生條件分發錄取之入學方式。
高中全程均就讀同一學校之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排名全校前百分之二十,得由其就讀高中推薦: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之學生。
二、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全程修習學術學程之學生。。
三、高級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之學生。
前述高中之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體育班等藝能類科學生,不得參加本招生。前項所稱「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應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如有重修或補考之科目,應以原始成績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有關招生簡章彙編及發行、受理報名、辦理學測成績檢定及分發錄取事項,由本招生彙辦中心(以下簡稱彙辦中心)辦理。
第四條 依本辦法辦理招生之大學,根據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將其招生學系所要求之入學條件、學測成績檢定標準、分發比序項目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生簡章。
第五條 依本辦法辦理招生作業之相關學校及單位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作業與各項試務工作,並審慎訂定相關保密規定及迴避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之招生作業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 高中應將應屆畢業生高一、高二學業成績上傳至彙辦中心,並接受成績查核。
二、 高中辦理推薦作業,應組成推薦委員會,訂定推薦原則及程序,在校內公布後審慎辦理。
三、 高中於大考中心學測成績寄發後,應依招生簡章之規定向彙辦中心辦理報名。
四、 大學依學系(學程)特性得分學群或不分學群招生,每學群可選填志願數不得少於該學群參加校系數之二分之一。
五、 高中依各大學設定之招生條件,得分學群推薦符合資格之學生至多各一名,惟就同一名學生僅限推薦至一所大學之一個學群,並排定推薦至同一所大學學生之優先順序。
六、 彙辦中心依各大學校系所訂之學測成績檢定標準、高中推薦優先順序及分發比序項目進行分發作業(以下簡稱第一輪分發),各大學錄取同一高中學生以一名為限。
第一輪分發後校系仍有缺額者,彙辦中心應再依前項分發作業原則進行缺額校系分發作業(以下簡稱第二輪分發),且各大學對同一高中至多以再錄取一名為限。
第一輪及第二輪分發經比序至最後一項仍相同時,則增額錄取。
第七條 大學依前條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其名額如屬當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者,應回流至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中。
第八條 「大學繁星計畫招生」與「科技校院辦理高職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招生」二種入學方式,高中對同一學生僅能擇一推薦報名;凡重複推薦報名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本招生之錄取資格。
第九條 錄取生不得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個人申請」;亦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學校推薦」第一階段篩選,及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錄取生如欲參加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須於本招生簡章規定之期限內向錄取之大學申請放棄入學資格後方可報考。
第十條 錄取生入學後其就讀期間得否轉系,由各大學於簡章中載明。
第十一條 高中有不實推薦或違反本招生辦法規定之情事,除報請教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追究學校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停止推薦一至三年。
第十二條 大學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情節重大者移送司法單位審理。
第十三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招生簡章及各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