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分享] 依法無據 10/1起筆錄不須捺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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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19 19:04  資料  個人空間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依法無據 10/1起筆錄不須捺指紋

民眾到警察機關製作各類筆錄或文書表單,通常會在警察要求下,在文件上按下指紋,不過警政署發現,這項動作,其實並沒有任何法源依據,所以通令全國警察,從十月一號起,除了因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取指紋之外,不得要求民眾在文件上捺指紋,警察只能請民眾在文件上簽字或蓋章。不過民間司改團體認為,民眾如果是在非自由意志下製作筆錄,雖然不用捺指紋,但簽名或是蓋章的作法,還是可能讓法官誤以為,這是在自由意志下所做的筆錄。民間司改團體認為,雖然警方取消在筆錄與文件上捺指紋,總算在人權上是有小小的進步,但從人權上的角度來看,警方未來還要進一步取消筆錄制度,並以更完整的搜證,讓證據代替筆錄說話,這才會是保障司法人權更重要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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