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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31 04:55

考試院院會30日通過試場、監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明文禁止攜帶穿戴式裝置及通訊器材,如Google Glass或Apple Watch進入考場。

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正是配合典試法修正及實務作業需求。考量穿戴式裝置日漸普遍,增列應考人如於考試中將穿戴式裝置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的規定。

同時為防範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傳輸試題或攝錄考試過程,增訂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至口試結束前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器材及設備,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口試成績3分至5分規定。

穿戴式裝置是指可以穿戴在身上出外進行活動的微型電子裝置,包括得收發電子郵件、拍照及錄影的智慧眼鏡,如Google Glass;可以通話、接收簡訊、上網的智慧手錶,如Apple Watch;得感測、監控生理資訊的智慧手環,如小米手環;可以通話及播放音樂的智慧耳機,如藍芽耳機等。

附件: Yahoo奇摩選擇在Apple Watch上率先推出Yahoo新聞與Yahoo超級商城App,就是看中推播與定位服務的應用 [時間:2015-7-31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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