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 扁珍代誌大條了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08.04.25 12:49 pm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無罪定讞,審理國務機要費的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會參考馬案判決的見解。法界人士認為,如果依最高法院判決馬案余文有罪及「公款公用」的見解看來,未來對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及的國務費案都不利。
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表示,個案事實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但馬案的最高法院見解,仍可以拿來參考。
檢方起訴國務機要費案,主要是認為吳淑珍蒐集他人發票,交給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及出納陳鎮慧核銷請領國務機要費一千多萬元,被依偽造文書及貪汙罪起訴;陳水扁總統則被認定為夫人吳淑珍的共犯,將在他五二○卸任後起訴交付審判。
檢方認定,萬海航運副董事長陳柏廷在Tiffany買了一百零五萬元鑽表,送給陳水扁總統的兒子陳致中當結婚賀禮,但吳淑珍不喜歡,想換成一百四十七萬元的鑽戒,硬要求Tiffany打折成一百卅二萬元兼換貨,以廿七萬元的SOGO禮券補差價,再用買禮券的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
檢察官認為,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僅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要「公款公用」,本來就必須實報實銷、以單據或發票核銷的國務費,更須「公款公用」;吳淑珍不僅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費,錢還沒有用在公務上,當然涉嫌貪汙罪。
依檢方調查的事實,比較余文案與國務費案,余文用他人的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便宜行事將行政程序簡化,但這些錢仍用於公務;而吳淑珍卻是以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全用於個人花費。
法界認為,參照最高法院見解,陳水扁夫婦涉及的貪汙及偽造文書罪,未來審理結果很不利。